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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伤后原工资福利可享受多久?

来源:|作者: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袁仕友|2008-01-21 04:57
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半年前,我从建筑工地的脚手架上摔下,摔伤了左手,当即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左手残疾。出院后,我到公司讨要工伤赔偿和工资,可是公司却以效益不好为由只发给我基本生活费。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我应该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请问:我的观点是否正确,我能够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多长时间?读者 李伟蒙

李伟蒙同志:

  你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停工留薪期”如何确认的问题。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正确计算停工留薪期,对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因此,评定职工伤残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的时间,即为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在此之前,职工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此之后,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可以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截止时间为你的停工留薪期结束之时,即你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你手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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