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的作用
1. 对出口商的作用:
1) 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2) 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3)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2. 对进口商的作用:
1) 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 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 进口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从而取得资金融通。
3. 对银行的作用:
1) 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2)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 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 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同时交纳押金或其它保证。
3. 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银行。
4. 通知行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人。
5. 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寄交议付行议付。
6.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7.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8.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9. 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付款的利与弊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故意找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发票,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一.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
《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 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 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四. 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 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