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特别条款
1. 递送议付单据方法、次数和规定时间条款( Method / Number of Time / Stipulated Time of Sending Negotiable Documents。)
2. 让进口商从议付行拿取所有装船单据条款( The Clause of Taking all Shipping Documents for Importer from Negotiating Bank )。
3. 汇率条款( The Clause for Rate of Exchange )。
4. 利率和利息条款( The Clause for Rate of Interest and Interests ) 。
5. 生效和未生效条款(The Operative and Inoperative Clauses )。
6. “软条款”( The Soft Clause )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7. 自动延期条款( The Automatic Extension Clause )。
8. 不符点费用条款( The Clause of Discrepant Fee )。
9. 电索条款( The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
10. 注销信用证条款( The Cancel L/C Clause )。
11. 不接受凭保函议付条款( The Clause for Negotiation by Letter of Indemnity is not Acceptable )。
12. 其它限制性条款( The Other Restricted Clause )。
13. 对单据的格式、签发和语言的要求条款( Requiring of Form Signature and Language )。
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 开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关系是根据契约而确立的买卖关系。
2.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所列条款的内容而确立的委托与承诺的关系。
3. 开证银行与通知银行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
信用证的当事人
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责任。
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
4.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 付款银行或称代付行(Paying Bank):一般为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无论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开证行必须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出口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在信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
8.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9. 受让人(Transferee),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