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陶粒和陶砂标准 GB2838-81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粉煤灰陶粒及陶砂。
以工业废料粉煤为主要原料,加入一定量胶结料和水,经加工成球、烧结而成的,其粒径为5mm以上的轻粗骨料称为烧结粉煤灰陶料(以下简称粉煤灰陶料);料径小于 5mm的轻细骨料称为粉煤灰陶砂。
粉煤灰陶料和陶砂适用于结构保温用的、结构用的轻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温用的轻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温用的轻骨料混凝土。
1技术要求
1.1粉煤灰陶料
1.1.1粉煤灰陶料分为以下三料级:
5~10mm;
10~15mm;
15~20mm。
1.1.2粉煤灰陶料单一和混合级朽应符合表1的规定。而且混合级配的空隙率应不大于47%。
表1
|
筛孔尺寸 |
Dmin |
Dmax |
2Dmax |
|
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
≮90 |
≯10 |
0 |
1.1.3粉煤灰陶料的松散容重等级应��表2划分,其实际松散容重的变展览纱数应不大于0.05。
表2
|
容重等级 |
松散容重范围(kg/m3) |
|
700 |
610~700 |
|
800 |
710~800 |
|
900 |
810~900 |
1.1.4粉煤灰陶料筒压强度与容重等级的关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
容重等级 |
筒压强度 |
|
|
kgf/cm2 |
MPa |
|
|
700 800 900 |
≮40 ≮50 ≮65 |
4.0 5.0 6.5 |
1.1.5粉煤灰陶粒的吸水率不应于22%。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0。
1.1.6粉煤灰陶粒的抗冻性,经15次冻融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也可用硫酸钠溶液法测定其坚固性,经五次特环试验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1.1.7粉煤灰陶粒的安定性,用煮沸法检验时,其重量损失不应大于2%。
1.1.8粉煤灰陶粒的烧失量不应大于4%。
1.1.9粉煤灰陶粒中有害物质会计师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
项目名称 |
指标 |
|
硫酸盐(按SO3计,%) 氯盐(按Cl-计,%) 含泥量(%) 有机杂质(用比色法检验) |
<0.5 <0.02 <2 不深于标准色 |
1.1.10除满足上述各项技术要求外,粉煤灰陶粒同时达到下列三项指标者为特级品:
a.筛孔尺寸为1/2Dmax的累计筛余(按重量百分比计)应在30%~70%范围内;
b.容重等级小于800级;
c.相应的筒压强度提高一级,且其变异系数不大于0.13。
1.2粉煤灰陶砂
1.2.1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细度模数不应大于3.7。
表5
|
筛孔尺寸(mm) |
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
|
10.0 5.00 0.630 0.160 |
0 ≯10 25~65 ≮75 |
1.2.2陶砂的松散容重应满足表6的要求。
表6
|
容重等级 |
松散容重范围(kg/m3) |
|
700 800 900 |
610~700 710~800 810~900 |
1.2.3陶砂的烧失量不应大于5%。
1.2.4陶砂中硫酸盐(按三氧化硫百分含量计)的含量不应大于0.5%。
2试验方法
2.1本标准各项性能指标的测定,按(GB 2342-81)《轻胄料试验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3检验规则
3.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分批验收。
粉煤灰陶粒及陶砂每300 m3为一批,不足300 m3者亦以一批论。
3.2粉煤灰陶粒松散容重和筒压强度的变异系数,每季度统计一次。空隙率、软化系数、抗冻性(或坚固性)、安定性(煮沸重量损失)、烧失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等的检验,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更时,其各项性能指标应及时进行检验。
3.3粉煤灰陶粒每天每批必须检验如下项目:
a.颗粒级配;
b.松散容重;
c.筒压强度;
d.吸水率。
每批陶砂须检验松散容重及细度模数。
3.4检验后,符合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者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项不符合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等外品;达到第1.1.10款要求者,则为特级品。
3.5可根据需方的要求,供需双方共同商定,从交货时的该批产品中,按GB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章的规定,抽取备查样品。
3.6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义时,可将备查样品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按本标准要求进行仲裁。
3.7生产厂应保证粉煤灰陶粒及陶砂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批签发出厂合格证, 其内容包括:
a.厂名;
b.合格证编号及日期;
c.商品名称和级别;
d.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3条);
e.供货数量(按体积计)。
3.8若需方要求时,供方应提供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2条);
4堆放和运输
4.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在堆放或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压碎。
4.3陶砂运输时,应采取措施,以防粉尘飞扬。
附录
粉煤灰陶粒的强度标号
(参考件)
粉煤灰陶粒的强度标号与其容重等级的关系,宜满足下表的要求:
|
容重等级 |
强度标号 |
|
700 800 900 |
250~300 300~350 350~400 |
注:强度标号是指用该轻粗骨料,按(GB 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2章所得的混凝土合理强度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人龚洛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标准(或规定)与本标准有矛盾者,一律服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粉煤灰陶粒及陶砂。
以工业废料粉煤为主要原料,加入一定量胶结料和水,经加工成球、烧结而成的,其粒径为5mm以上的轻粗骨料称为烧结粉煤灰陶料(以下简称粉煤灰陶料);料径小于 5mm的轻细骨料称为粉煤灰陶砂。
粉煤灰陶料和陶砂适用于结构保温用的、结构用的轻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温用的轻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温用的轻骨料混凝土。
1技术要求
1.1粉煤灰陶料
1.1.1粉煤灰陶料分为以下三料级:
5~10mm;
10~15mm;
15~20mm。
1.1.2粉煤灰陶料单一和混合级朽应符合表1的规定。而且混合级配的空隙率应不大于47%。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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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孔尺寸 |
Dmin |
Dmax |
2Dm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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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
≮90 |
≯10 |
0 |
1.1.3粉煤灰陶料的松散容重等级应按表2划分,其实际松散容重的变展览纱数应不大于0.05。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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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重等级 |
松散容重范围(k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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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61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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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71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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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810~900 |
1.1.4粉煤灰陶料筒压强度与容重等级的关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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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重等级 |
筒压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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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f/cm2 |
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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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800 900 |
≮40 ≮50 ≮65 |
4.0 5.0 6.5 |
1.1.5粉煤灰陶粒的吸水率不应于22%。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0。
1.1.6粉煤灰陶粒的抗冻性,经15次冻融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也可用硫酸钠溶液法测定其坚固性,经五次特环试验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1.1.7粉煤灰陶粒的安定性,用煮沸法检验时,其重量损失不应大于2%。
1.1.8粉煤灰陶粒的烧失量不应大于4%。
1.1.9粉煤灰陶粒中有害物质会计师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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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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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盐(按SO3计,%) 氯盐(按Cl-计,%) 含泥量(%) 有机杂质(用比色法检验) |
<0.5 <0.02 <2 不深于标准色 |
1.1.10除满足上述各项技术要求外,粉煤灰陶粒同时达到下列三项指标者为特级品:
a.筛孔尺寸为1/2Dmax的累计筛余(按重量百分比计)应在30%~70%范围内;
b.容重等级小于800级;
c.相应的筒压强度提高一级,且其变异系数不大于0.13。
1.2粉煤灰陶砂
1.2.1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细度模数不应大于3.7。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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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孔尺寸(mm) |
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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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0 0.630 0.160 |
0 ≯10 25~65 ≮75 |
1.2.2陶砂的松散容重应满足表6的要求。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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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重等级 |
松散容重范围(k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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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800 900 |
610~700 710~800 810~900 |
1.2.3陶砂的烧失量不应大于5%。
1.2.4陶砂中硫酸盐(按三氧化硫百分含量计)的含量不应大于0.5%。
2试验方法
2.1本标准各项性能指标的测定,按(GB 2342-81)《轻胄料试验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3检验规则
3.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分批验收。
粉煤灰陶粒及陶砂每300 m3为一批,不足300 m3者亦以一批论。
3.2粉煤灰陶粒松散容重和筒压强度的变异系数,每季度统计一次。空隙率、软化系数、抗冻性(或坚固性)、安定性(煮沸重量损失)、烧失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等的检验,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更时,其各项性能指标应及时进行检验。
3.3粉煤灰陶粒每天每批必须检验如下项目:
a.颗粒级配;
b.松散容重;
c.筒压强度;
d.吸水率。
每批陶砂须检验松散容重及细度模数。
3.4检验后,符合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者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项不符合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等外品;达到第1.1.10款要求者,则为特级品。
3.5可根据需方的要求,供需双方共同商定,从交货时的该批产品中,按GB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章的规定,抽取备查样品。
3.6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义时,可将备查样品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按本标准要求进行仲裁。
3.7生产厂应保证粉煤灰陶粒及陶砂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批签发出厂合格证, 其内容包括:
a.厂名;
b.合格证编号及日期;
c.商品名称和级别;
d.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3条);
e.供货数量(按体积计)。
3.8若需方要求时,供方应提供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2条);
4堆放和运输
4.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在堆放或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压碎。
4.3陶砂运输时,应采取措施,以防粉尘飞扬。
附录
粉煤灰陶粒的强度标号
(参考件)
粉煤灰陶粒的强度标号与其容重等级的关系,宜满足下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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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重等级 |
强度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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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800 900 |
250~300 300~350 350~400 |
注:强度标号是指用该轻粗骨料,按(GB 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2章所得的混凝土合理强度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人龚洛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标准(或规定)与本标准有矛盾者,一律服从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