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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陶粒和陶砂标准 GB2838-81

来源:中国建筑节能工程网|作者:佚名|2008-07-07 11:58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粉煤灰陶粒及陶砂。

以工业废料粉煤为主要原料,加入一定量胶结料和水,经加工成球、烧结而成的,其粒径为5mm以上的轻粗骨料称为烧结粉煤灰陶料(以下简称粉煤灰陶料);料径小于 5mm的轻细骨料称为粉煤灰陶砂。

粉煤灰陶料和陶砂适用于结构保温用的、结构用的轻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温用的轻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温用的轻骨料混凝土。

1技术要求

1.1粉煤灰陶料

1.1.1粉煤灰陶料分为以下三料级:

5~10mm;

10~15mm;

15~20mm。

1.1.2粉煤灰陶料单一和混合级朽应符合表1的规定。而且混合级配的空隙率应不大于47%。

表1

筛孔尺寸

Dmin

Dmax

2Dmax

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90

≯10

0

1.1.3粉煤灰陶料的松散容重等级应��表2划分,其实际松散容重的变展览纱数应不大于0.05。

表2

容重等级

松散容重范围(kg/m3)

700

610~700

800

710~800

900

810~900

1.1.4粉煤灰陶料筒压强度与容重等级的关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容重等级

筒压强度

kgf/cm2

MPa

700

800

900

≮40

≮50

≮65

4.0

5.0

6.5

1.1.5粉煤灰陶粒的吸水率不应于22%。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0。

1.1.6粉煤灰陶粒的抗冻性,经15次冻融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也可用硫酸钠溶液法测定其坚固性,经五次特环试验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1.1.7粉煤灰陶粒的安定性,用煮沸法检验时,其重量损失不应大于2%。

1.1.8粉煤灰陶粒的烧失量不应大于4%。

1.1.9粉煤灰陶粒中有害物质会计师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目名称

指标

硫酸盐(按SO3计,%)

氯盐(按Cl计,%)

含泥量(%)

有机杂质(用比色法检验)

0.5

0.02

2

不深于标准色

1.1.10除满足上述各项技术要求外,粉煤灰陶粒同时达到下列三项指标者为特级品:

 a.筛孔尺寸为1/2Dmax的累计筛余(按重量百分比计)应在30%~70%范围内;

 b.容重等级小于800级;

 c.相应的筒压强度提高一级,且其变异系数不大于0.13。

1.2粉煤灰陶砂

1.2.1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细度模数不应大于3.7。

表5

筛孔尺寸(mm)

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10.0

5.00

0.630

0.160

0

≯10

25~65

≮75

1.2.2陶砂的松散容重应满足表6的要求。

表6

容重等级

松散容重范围(kg/m3)

700

800

900

610~700

710~800

810~900

1.2.3陶砂的烧失量不应大于5%。

1.2.4陶砂中硫酸盐(按三氧化硫百分含量计)的含量不应大于0.5%。

2试验方法

2.1本标准各项性能指标的测定,按(GB 2342-81)《轻胄料试验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3检验规则

3.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分批验收。

粉煤灰陶粒及陶砂每300 m3为一批,不足300 m3者亦以一批论。

3.2粉煤灰陶粒松散容重和筒压强度的变异系数,每季度统计一次。空隙率、软化系数、抗冻性(或坚固性)、安定性(煮沸重量损失)、烧失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等的检验,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更时,其各项性能指标应及时进行检验。

3.3粉煤灰陶粒每天每批必须检验如下项目:

 a.颗粒级配;

 b.松散容重;

 c.筒压强度;

 d.吸水率。

每批陶砂须检验松散容重及细度模数。

3.4检验后,符合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者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项不符合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等外品;达到第1.1.10款要求者,则为特级品。

3.5可根据需方的要求,供需双方共同商定,从交货时的该批产品中,按GB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章的规定,抽取备查样品。

3.6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义时,可将备查样品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按本标准要求进行仲裁。

3.7生产厂应保证粉煤灰陶粒及陶砂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批签发出厂合格证, 其内容包括:

 a.厂名;

 b.合格证编号及日期;

 c.商品名称和级别;

 d.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3条);

 e.供货数量(按体积计)。

 3.8若需方要求时,供方应提供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2条);

4堆放和运输

4.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在堆放或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压碎。

4.3陶砂运输时,应采取措施,以防粉尘飞扬。

 

附录

粉煤灰陶粒的强度标号

(参考件)

粉煤灰陶粒的强度标号与其容重等级的关系,宜满足下表的要求:

容重等级

强度标号

700

800

900

250~300

300~350

350~400

注:强度标号是指用该轻粗骨料,按(GB 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2章所得的混凝土合理强度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人龚洛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标准(或规定)与本标准有矛盾者,一律服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粉煤灰陶粒及陶砂。

以工业废料粉煤为主要原料,加入一定量胶结料和水,经加工成球、烧结而成的,其粒径为5mm以上的轻粗骨料称为烧结粉煤灰陶料(以下简称粉煤灰陶料);料径小于 5mm的轻细骨料称为粉煤灰陶砂。

粉煤灰陶料和陶砂适用于结构保温用的、结构用的轻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温用的轻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温用的轻骨料混凝土。

1技术要求

1.1粉煤灰陶料

1.1.1粉煤灰陶料分为以下三料级:

5~10mm;

10~15mm;

15~20mm。

1.1.2粉煤灰陶料单一和混合级朽应符合表1的规定。而且混合级配的空隙率应不大于47%。

表1

筛孔尺寸

Dmin

Dmax

2Dmax

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90

≯10

0

1.1.3粉煤灰陶料的松散容重等级应按表2划分,其实际松散容重的变展览纱数应不大于0.05。

表2

容重等级

松散容重范围(kg/m3)

700

610~700

800

710~800

900

810~900

1.1.4粉煤灰陶料筒压强度与容重等级的关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容重等级

筒压强度

kgf/cm2

MPa

700

800

900

≮40

≮50

≮65

4.0

5.0

6.5

1.1.5粉煤灰陶粒的吸水率不应于22%。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0。

1.1.6粉煤灰陶粒的抗冻性,经15次冻融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也可用硫酸钠溶液法测定其坚固性,经五次特环试验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1.1.7粉煤灰陶粒的安定性,用煮沸法检验时,其重量损失不应大于2%。

1.1.8粉煤灰陶粒的烧失量不应大于4%。

1.1.9粉煤灰陶粒中有害物质会计师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目名称

指标

硫酸盐(按SO3计,%)

氯盐(按Cl计,%)

含泥量(%)

有机杂质(用比色法检验)

0.5

0.02

2

不深于标准色

1.1.10除满足上述各项技术要求外,粉煤灰陶粒同时达到下列三项指标者为特级品:

 a.筛孔尺寸为1/2Dmax的累计筛余(按重量百分比计)应在30%~70%范围内;

 b.容重等级小于800级;

 c.相应的筒压强度提高一级,且其变异系数不大于0.13。

1.2粉煤灰陶砂

1.2.1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细度模数不应大于3.7。

表5

筛孔尺寸(mm)

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10.0

5.00

0.630

0.160

0

≯10

25~65

≮75

1.2.2陶砂的松散容重应满足表6的要求。

表6

容重等级

松散容重范围(kg/m3)

700

800

900

610~700

710~800

810~900

1.2.3陶砂的烧失量不应大于5%。

1.2.4陶砂中硫酸盐(按三氧化硫百分含量计)的含量不应大于0.5%。

2试验方法

2.1本标准各项性能指标的测定,按(GB 2342-81)《轻胄料试验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3检验规则

3.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分批验收。

粉煤灰陶粒及陶砂每300 m3为一批,不足300 m3者亦以一批论。

3.2粉煤灰陶粒松散容重和筒压强度的变异系数,每季度统计一次。空隙率、软化系数、抗冻性(或坚固性)、安定性(煮沸重量损失)、烧失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等的检验,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更时,其各项性能指标应及时进行检验。

3.3粉煤灰陶粒每天每批必须检验如下项目:

 a.颗粒级配;

 b.松散容重;

 c.筒压强度;

 d.吸水率。

每批陶砂须检验松散容重及细度模数。

3.4检验后,符合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者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项不符合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等外品;达到第1.1.10款要求者,则为特级品。

3.5可根据需方的要求,供需双方共同商定,从交货时的该批产品中,按GB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章的规定,抽取备查样品。

3.6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义时,可将备查样品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按本标准要求进行仲裁。

3.7生产厂应保证粉煤灰陶粒及陶砂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批签发出厂合格证, 其内容包括:

 a.厂名;

 b.合格证编号及日期;

 c.商品名称和级别;

 d.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3条);

 e.供货数量(按体积计)。

 3.8若需方要求时,供方应提供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2条);

4堆放和运输

4.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在堆放或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压碎。

4.3陶砂运输时,应采取措施,以防粉尘飞扬。

 

附录

粉煤灰陶粒的强度标号

(参考件)

粉煤灰陶粒的强度标号与其容重等级的关系,宜满足下表的要求:

容重等级

强度标号

700

800

900

250~300

300~350

350~400

注:强度标号是指用该轻粗骨料,按(GB 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2章所得的混凝土合理强度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人龚洛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标准(或规定)与本标准有矛盾者,一律服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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