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建房时摔伤 承包人、转包人被判赔偿
女工胡某在建造房屋中不幸摔伤,为此,胡某的家人将工程发包人、转包人和承包人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承包人林某赔偿胡某医药费5.17万元,转包人茅某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2007年4月,发包人曹某将自家宅基地建房的工程交给茅某负责。6月初,茅某又将工程的泥工部门转包给了林某。林某在承包工程后,通知同乡胡某到工地务工,并确定了每日45元的报酬。6月21日,胡某在操作吊机时,由于吊机失灵,将其带倒摔伤,当场昏迷,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胸椎骨折,至今仍在医院继续治疗。转包人茅某在支付了5.5万元费用后,一直拒绝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为了索赔损失,胡某的家人将发包人曹某、转包人茅某和承包人林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此3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损失,并保留胡某治疗完毕后追讨其他费用的权利。
在法庭上,发包人曹某辩称:胡某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才可以务工,现因胡某没有技术能力导致受伤,与自己无关,故其受伤不应由自己负责;转包人茅某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5.5万元,其他赔偿责任应由林某承担;承包人林某辩称:胡某是经自己介绍到工地务工的,但是自己也是为茅某工作的,故胡某受伤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承包人林某通知胡某到工地务工,并确定胡某报酬的事实中可以看出,林某对使用务工人员胡某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对报酬的给付数额也有一定的支配权,所以可以认定林某是胡某的雇主。同时,茅某和林某之间系工程转包与承包的关系,故茅某应对林某雇佣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而作为发包人曹某,由于其发包给茅某建造的房屋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建筑结构相对简单,工期相对较短;且胡某、茅某、林某均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发包人曹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克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