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需要听证吗?
我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近日,我们在查处违法建设拆除当事人违法所建的房屋时,对是否应适用听证程序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即使是一种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42条所列举的应举行听证的处罚种类。因此,行政机关在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前无需举行听证;另一种意见认为,拆除违法建筑作为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适用听证程序。请问:拆除违法建设是否适用听证程序?读者 夏坚强
夏坚强同志:
首先,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筑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某一建筑物未经法定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进行违法建设,依法决定予以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在列举行政处罚种类时并未将拆除违法建筑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但该条也未将其排除在行政处罚种类之外。同时,其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属行政处罚,必须根据具体的法律或法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特征来判断。
拆除违法建筑针对的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者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其体现在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建设而被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上,建筑物一旦被拆除其价值的大部分即失去,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正是以这种损失承担了其违法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因此,拆除违法建筑符合行政处罚的特征,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无论是《城乡规划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均将拆除违法建筑作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规定,与违法者应承担的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等其他惩戒性法律责任一起作出规定,这表明法律的立法本意就是将这种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规定的。因此,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处罚”,但实际上,拆除违法建筑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次,拆除违法建筑应适用听证程序。这是因为:第一,拆除违法建筑是针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而言的,是比一般行政处罚罚款更为严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42条明确将较大数额的罚款作为必须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从《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及该法的立法精神上看,听证程序正是对较重处罚而设定的;第二,拆除违法建筑前适用听证程序也是十分必要的。当行政机关即将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辩解和反驳,而不能单方面认定事实,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设立,是为了相对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程序上的保障制度。由于拆除违法建筑是较重大的案件及较重大的行政处罚,直接影响到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因此,适用听证制度,有利于公正、正确处理这类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和防止违法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