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系违法条款
在如今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不法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把事先拟定好的“霸王条款”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做法相当普遍。
在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更多的消费者将目光再一次聚集到房屋买卖交易的各个环节上。甚至,一些房地产网站上,维权板块的帖子被炒得炙手可热,购房消费者在这里彼此呼应,其中不乏振臂高呼的“英雄维权者”。但据业内人士介绍,仍有绝大多数消费者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对待开发商的“霸王条款”。
已经购买房产的李先生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写到:“甲方(房地产开发商)交付该房屋后,如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李先生)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并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开发商居然明目张胆地写到“0”倍赔偿,其目的就是要规避法律,以免除自己应付的责任。一套别墅几百万元,因为工程质量导致消费者权利的侵害,开发商只承担修复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法与理都说不过去。对于这些规定,李先生也曾向开发商提出异议,但开发商却表示:要想买就签,不签就卖给别人,有的是人想买呢。
在日常的商品房买卖当中,此类的霸王条款多如牛毛,其之间的差别只是“霸气”的程度不同而已,原本是买卖双方应协商的条款却变成了开发商单方拟定,消费者只能被迫签字交钱。如消费者违约和开发商违约该如何赔偿,何时办好房产证,延期交房如何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全由开发商说了算。开发商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在于免除或减少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购买风险。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消费者而言,谁都不愿意签署这样的“霸王条款”。但是不签就可能面临已经选择好的房子被开发商卖给别人的后果。
对于以上这类事情,本人认为开发商设立的“霸王条款”是违法条款,其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条又称之为公平正义原则和合同正义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此条款源于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同时,在合同法的第6条也有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条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应当抱着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说到做到,正确、适当地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不做损害对方和国家、集体、第三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
因此,开发商与购房者应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法规拟定并签署合同,所有合同条款都应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滥用自己权力和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内容。如果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开发商将其意志强加于自己,就有权依法要求其变更或撤销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