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要求严格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建筑设计节能工作取得实效,日前,省建设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建筑设计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筑设计节能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把建筑设计节能工作作为今后一项长期坚持的重要工作,纳入每年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全面建立建筑设计节能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对建筑设计节能工作常抓不懈,务求抓出实效,确保节能设计标准得到全面落实。要强化对建筑设计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设计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部门在履行备案审查时,应对建筑设计节能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和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一律不予备案,对存在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本地区建筑设计节能工作实际,可通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审查人员、管理人员参加的节能标准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水平,促进建筑设计节能工作全面开展。
《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市(州)居住建筑执行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T450-2007),县(市)居住建筑执行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T164-2007),确保市(州)居住建筑实现节能65%、县(市)居住建筑实现节能50%。设计单位要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对建筑节能做出明确表述(包括屋面、地面、墙体、门窗等节能措施做法及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指标);建筑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建筑节能节点构造详图;节能计算书应经过三级审核,包括设计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和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一律不得出图。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是否真正达到节能技术标准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节能计算书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无建筑节能节点构造及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未进行建筑节能表述及表述不清等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和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审查机构一律不得放行,必须按规定退原设计单位整改。在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书中应明确建筑节能符合要求,达到65%或者50%。
省建设厅将在今年年底前,对各地区建筑设计节能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视建筑设计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节能工作落后、疏于管理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相关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